大家可能已经看到,在我的每一篇文章下面,都有这样一张图片:
这代表的是,我发布的所有文章(除不标注该图片的文章外),均适用于创作共用许可协议,即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简称CC许可。下面来介绍一下该协议。
一个创作共用许可,用于一个作者想给他人分享、使用、甚至创作派生作品的权利。创作共用提供给作者灵活性(例如,他们可以选择允许非商业用途使用他们的作品),保护使用或重新分配他人作品的人,所以他们只要遵守由作者指定的条件,不必担心侵犯版权。
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有多种不同类型。许可证可以有不同的组合,由分发条款决定。
截止2011年7月,创作共用许可己经被“移植”到超过50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最新的4.0版(于2013年11月25日发布)不需要移植就可以适用于各地的法律,4.0版并不鼓励移植,而是希望能作为一个全球通用的许可方式。
原设定的许可协议授予“基本权利”,例如允许在世界各地不做修改且非商业性分发带有版权的作品。这些许可的细节取决于版本,包括选择四个条件:
组合
混合搭配这些条件可产生16种组合。4种组合是同时包括“ND”和“SA”的条款,相互排斥;还有一种没有包括任何条款,因此有5个组合无效。11种有效组合中,因为98%的特许人要求署名,五种缺乏“BY”的条款不再使用。
11种有效组合,黄色背景的为不再使用的条款:
许可协议 简称 图标 自由版权 创作共用-署名 CC-BY 是 创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CC-BY-SA 是 创作共用-署名-非商业性 CC-BY-NC 否 创作共用-署名-禁止演绎 CC-BY-ND 否 创作共用-署名-非商业性-禁止演绎 CC-BY-NC-ND 否 创作共用-署名-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共享 CC-BY-NC-SA 否 创作共用-相同方式共享 CC-SA 是 创作共用-非商业性 CC-NC 否 创作共用-禁止演绎 CC-ND 否 创作共用-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共享 CC-NC-SA 否 创作共用-非商业性-禁止演绎 CC-NC-ND 否
署名(BY)许可允许只要署名便能分享和演绎(创建派生作品),且可用于商业用途。
自2004年以来,目前所有的许可协议要求原作者署名。署名必须包含“最大限度的信息”。 一般来说,这意味着:
- 包含任何版权声明(如适用)。如果作品自身带有作者的版权声明,版权声明必须保持不变,或在一种合理的方式下重新分发给媒介。
- 引用作者的名字,网名或用户ID等。如果作品发布在互联网上,如果存在作者的个人档案页面,应附上页面的链接。
- 引用作品的标题或名称(如适用),前提是存在标题或名称。如果作品发布在互联网上,应在重新分发时连接到原作品的标题或者名称。
- 引用作品的CC许可协议。如果作品发布在互联网上,应引用作者的CC许可协议,且应附有到CC网站的链接。
- 如果作品是一个派生作品或改编作品,除了以上几点外,还应该说明这是一个派生作品,如“这是[作者]的 [作品]的芬兰语翻译版本”或“剧本在[作者]的[原作品]基础上改编”。
非商业用途许可
部分创作共用许可中的选项“非商业用途”在定义上有争议, 有时候使人不清楚什么可以考虑使用非商业选项,根据促进内容开放的原则,它的限制不同于其他许可。
适用作品
在创作共用许可下的作品在版权法中生效。包括:书籍,戏剧,电影,音乐,文章,图片,博客和网站。创作共用不建议软件在CC许可下发布。
然而,在创作共用许可下应用的作品不得修改所允许的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的权利或施加限制,因为其违反版权例外。此外,创作共用许可非独占及不可撤销。任何作品或在创作共用许可下获得的作品副本可根据该许可继续使用。
由多种创作共用许可保护的作品,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一种许可。
过去的许可
由于使用人数较少或批评,一些先前提供的CC许可,至今已不再使用了, 且不建议新作品使用。过去的许可包括除CC0外没有署名元素的许可,及以下四种许可:
- 发展中国家的许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许可,这仅适用于由世界银行认为“非高收入经济体”的国家。完整版权限制适用于在其他国家的人。
- 采样:部分作品内容可以用于广告以外的任何用途,但整个作品不能复制或更改。
- 特别采样:部分作品内容可以复制或修改,但不能用于广告目的。可以在非商业用途下复制整个作品。
- 非商业特别取样许可:整个作品或部分作品可以在非商业用途下复制和修改。
公有领域
除了许可,创作共用还提供了通过CC0来发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方法,一个放弃尽可能多的权利,且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全球性的法律工具。CC0开发于2007年开始。工具于2009年提供。
在2010年,创作共用发布了Public Domain Mark,一个给公有领域作品打上标签的工具。CC0和Public Domain Mark共同取代了以美国中心的公有领域贡献和认证(英语: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在2011年,自由软件基金会添加了CC0到其自由软件许可,让CC0成为发布软件到公共领域的推荐方式。
在2012年2月,CC0提交给OSI审批, 但却遭到拒绝。OSI的常见问题解答总结称 “目前,我们不建议软件通过CC0发布到公有领域” 在所有管辖区,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其会放弃所有版权(“公有领域”)。OSI的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说明“CC0没有明确被拒绝,但审查委员会无法达成共识,创作共用最终撤回申请”。 撤下的消息称 创作共用代表解释称CC0最初开发是因为科学数据社区的需求,以帮助数据共享自由。它不是设计用来取代有时会用于软件源代码声明的“发布到公共领域”。
原文参见:https://zh.wikipedia.org/wiki/創作共用授權條款